在规划建设方面,新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应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新改扩建燃气设施工程,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批准的燃气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在燃气经营服务方面,新条例规定,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额外费用;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或限定用户委托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不得向无压力容器使用证或者与使用证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汽车储气瓶加气。
目前,燃气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随意限制用户用气量的问题群众反应比较强烈,还有部分小区存在供气难情况。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新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未经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市燃气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限制用户用气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受理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燃气用户的供气申请后,应当按照服务承诺的时限进行验收,并及时供气。如若违规,将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